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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补偿协议被判无效,专业律师指导维权

发布时间:2019-09-07 07:42:57 | 阅读次数:1469次

案件基本情况: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的某村于2013年2月开始实施腾退,腾退主体为乡政府成立的临时工作组--乡腾退办公室。林某一家人在该村民有两处宅基地房屋,一处登记在林某爱人名下,林某一家三口居住,另一处登记在林某名下,林某七十余岁的老父亲独自居住。自腾退开始,林某一家积极配合腾退工作,在奖励期内登记在林某爱人名下的宅基地就签订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登记在林某名下的宅基地因为补偿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的某一天,林某突然获知自己的房屋被拆了,气愤的林某找到腾退办公室,被告知其父亲代其签订了协议。这让林某很生气,自己一直在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且自己明知自己的父亲不识字,并不可能授权给父亲签协议。

 

律师代理案件:林某专门委托了从事多年拆迁案件代理工作的宣继璇律师,以讨个说法。宣律师针对林某陈述的情况,马上从乡腾退办公室调取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将林某的父亲及乡腾退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份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腾退办公室提供了一份林某的精神残疾证明,证明林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张其父亲有权代替林某签订协议。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林某申请了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林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林某的精神残疾证明,林某称自己早年间脾气暴躁,其父母就为其办理了精神残疾证,没想到却被这样利用。而在庭审中,林某的父亲称自己并未得到儿子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只是腾退工作人员说一家人,协议谁签都可以,所以才签字的。法院在查明案情后,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

 

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法律点在于未经授权或未经时候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是无效的,即便是在腾退行为中,也应当以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主体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否则无合法授权的行为肯定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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