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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通知认定违建遭强拆,苦心经营的养鸡场毁于一旦

发布时间:2022-11-17 15:25:54 | 阅读次数:1609次

内容摘要: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日益重视,很多养殖户苦心经营的养殖场,因“环境整治”“生态保护”等各种原因遭到强拆。因为一纸通知,让养殖业主面临搬迁、拆迁、禁养、关停,这对养殖户来说简直是灭顶之灾。这不,养殖户徐娜的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遭到了强拆,苦心经营的养鸡场顷刻间变成了废墟。

案情描述:

徐娜(化名)本是某县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由于公司近几年经营状况欠佳,业绩持续下滑,员工生存困难,为寻找自己的出路,徐娜萌生了回乡创业的想法。

2019年5月,徐娜回到某县某村,通过多方努力和四处筹款,终于在本村承包了15亩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了一家养鸡场,因为善于经营,口碑良好,销售有渠道,徐女士的养鸡场办得风生水起,从初始的单一品种发展至蛋鸡、肉鸡等多种经营,数量达到8000余只。

然而,一件让人无法预料的事情发生了。2020年徐女士家的养鸡场被某县政府划入拆迁范围,而且拆迁方明确表示,只给150万拆迁补偿款,不再另行安置新区域继续经营养殖业的补偿,这对徐女士一家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因为一旦拆迁,一家老小十余口人的生计将无从着落,徐女士及丈夫、两个儿子一家4口甚至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当年倾家荡产办起的养鸡场苦心经营到现在,即将毁于一旦,这让徐女士心急如焚,日夜难眠。

为此,徐女士多次与征收拆迁工作人员沟通补偿方案,但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

今年年初,某县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对徐女士下发了《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将徐女士的养鸡场定性为违法建筑,决定即日实施行政强制拆除。因为不接受拆迁人的补偿条件,养鸡场转眼之间竟然被政府定性为违法建筑,徐女士当然接受不了。

徐女士心想,如今是法治社会,岂能容忍地方政府一意孤行、为所欲为,合法经营的养鸡场真的是违法建筑吗?迫于无奈的徐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征收补偿权益。

她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处理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律师事务所,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徐女士决定邀请英淇拆迁律师到当地面谈。

律师介入:

在现场实地考察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后,英淇律师针对该案件的可操作性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在充分沟通后,徐女士认为英淇律师的分析和维权方案十分全面,也非常信任英淇律师的专业能力,于是当场决定委托。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拆迁维权的主要调查取证方式,英淇律师介入后针对拆迁人合法拆迁应当具备的法律文件,及时指导委托人向不同的行政机关提起了若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了回复;有的行政机关不作任何反应,信息公开申请如同石沉大海。

面对迫在眉梢的强拆案情,英淇律师第一时间发出律师函,指出拆迁人以违法建筑名义进行强拆是错误的,希望当地政府三思而后行,依法行政!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地政府根本不顾律师及当事人的强烈异议,坚信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错,并终于今年5月15日组织拆迁人将养鸡场全部推平,饲养的畜禽被运走一空。

徐女士看到此景,瞬间崩溃,感觉遭到了“洗劫”。英淇律师也被现场的一幕惊呆了,殊不知政府不懂法,违法行政是要付出相应代价的!

于是,英淇律师指导徐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女士诉请法院确认某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终,受理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徐女士的养殖场为合法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由有关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的情况编制相关规划。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以及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情况下,需要办理规划申请。

本案中,徐女士的养殖场不属于需要取得规划许可的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对于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备的检验检疫监测,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均属于设施农用地。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养殖场用地属于农业实施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所以在农地上建设养殖场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因此,徐女士涉案养殖场的建设,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为合法合规的建设行为。

某县政府强拆涉案养殖场的行为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某县政府将合法合规的建设项目违心的认定为违建,进而采取暴力性手段违法强拆,严重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赔偿。

此案进行到这一步,某县政府不得不出面承认其在行政强拆上存在“瑕疵”,愿意按照标准补偿到位。

8月10日拆迁人某县政府与被拆迁人徐女士在英淇律师主持下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给予了450万元补偿款。自此本次拆迁补偿维权案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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