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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关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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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收到《养殖场停养通知书》应该怎么做?

发布时间:2019-07-11 14:28 | 阅读次数:

【原告】陈某  
     【代理律师】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田军律师  
     【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邹城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作出《养殖场停养通知书》,通知原告停养并清理养殖场内、外放置粪污及养殖产生的污水,逾期将对陈某的养殖场进行断水断电,直至强制关停。  
陈某对此行政强制不服,向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养殖场停养通知书》。  
陈某称自己的养殖场建设及运营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对《养殖场停养通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均不服,先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微山县胜诉判决1-7logo.jpg

 

胜诉判决:  
依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及《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系在禁止养殖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监督职能。这也是要求行政机关遵循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原则。  
本案,法律法规并未授权予乡镇政府上述行政职权,故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养殖场停养通知》系超越职权下发,违反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应予以撤销。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严格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亦属违法,依法亦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作出的《养殖场停养通知书》及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邹城市张庄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将案件移交有管理职能的机关处理。 


相关知识:  
自2016年开始,全国各地政府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有的地方政府直接下发限期关停通知要养殖户关停养殖场,说违反环保而不给任何补偿。这次全国养殖场关停拆迁进程的逐步推进,而养殖户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吗?  
其实在国务院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因此,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  
养殖场在遇到环保关停时,老百姓都可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您遇到此类问题时,则要咨询专业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案件为您解析,帮助您获得合理的关停、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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