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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胜诉公告:强拆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被判违

发布时间:2019-11-26 17:27 | 阅读次数: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田军,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张某的父亲有自建的宅基地上房屋一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由土地和房屋主管机关确认发证。2007年张某的父亲去世,张某继承了房屋。后张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就补偿安置问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任何一致意见。
2019年6月8日,被告作出《卫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行征收原告房屋。
2019年6年21日被告组织强行拆除了原告房屋,室内物品多有损毁、遗失。

 

本案焦点: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作为征收主体,在对原告案涉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十几天后,即自行组织强制拆除了涉案房屋。该强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显属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于2019年6月21日强制拆除原告家位于卫辉市吕公堂XX号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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