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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偷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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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治环境为由强制拆除房屋,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9-09-07 11:23 | 阅读次数: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侯运峰、李博书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

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

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简介:

1991年刘某的父母在武汉江夏区农业科学研究院承包鱼塘进行经营,为经营所需,在鱼塘的堤埂上建设了一栋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后该楼房归刘某所有。
 

2018年1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为了加快大桥湖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汤逊湖岸线环境整治,实现退垸还湖,改善和提升汤逊湖水体水质,召开了区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要求参照同类水面回收补偿标准,由武汉市大桥新区办事处、庙山办事处和江夏农业委员会分片进行补偿。
 

刘某的房屋位于大桥湖内,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退垸还湖的治理范围,征收方与刘某协商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月22日,征收方口头委托拆迁公司,要求其尽快破除堤坝,连通大桥湖。当日,刘某及其家人均未在涉案房屋内,也未收到任何通知,该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刘某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的侯运峰、李博书律师。律师介入本案后,针对性地指出征收方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确认违法,同时指导原告刘某提出数组证据。在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 终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护。
 

判决:

  湖北武汉江夏区.jpg

 本院认为,是物,即存在使用权。刘某的房屋虽无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但该房屋事由其父母建设,故刘某父母享有对房屋的支配和排他权利,现该房屋的支配和排他权利由刘某行使,刘某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2018年1月25日常务会议纪要的规定和安排,对于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应先由相关的权属单位协商予以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予以清理,再由权属单位通知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进行退垸还湖和治理水环境工作,故本案的诉争房屋应先由武汉市江夏区农业科学研究院与刘某协商好补偿,待刘某清理完毕后,再由武汉市江夏区农业科学研究所通知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进行下一步的破除堤坝、退垸还湖工作。
 

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在破除堤坝,退垸还湖工程中,必然需要处理清除堤坝上的建筑物,故拆除权属单位与所有权人协商好补偿的房屋是退垸还湖,治理水环境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可以将拆除、破堤等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第三人,但应该对委托的内容和范围作具体明确的指示,且应该在现场进行监督,该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承担。
 

拆迁公司拆除诉争房屋是为了顺利破除堤坝,其目的是退垸还湖,改善提升大桥湖水体水质,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故该拆除行为仍属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退垸还湖的职责范围,其法律后果应由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承担。
 

本案中诉争的房屋在没有协商完成补偿的情况下,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予以了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但因诉争房屋已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武汉市江夏区农业农村局和武汉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案中,没有行使拆除行为,刘某要求确认上述两单位拆除行为违法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武汉市江夏区水务和湖泊局2018年1月22日拆除刘某所有的位于大桥湖鱼池堤埂上的一栋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违法;
 

二、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无论以什么名目拆迁均应依法进行,将违法拆迁行政行为披上民事行为的外衣是行不通的,终将确认强拆违法。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在此提示您,遇到此类事情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律师分析,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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