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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程序不合法,“违法建设”不能拆

发布时间:2017-08-28 14:57 | 阅读次数:

现在在北京的近郊区,农村村民自建楼房出租比比皆是,由于审批及相关历史原因,这种情况一直延续至今。村民建房如果想办理整个手续也无相关办理机关。因此往往盖楼和村委打声招呼,或者交点管理费就自建几层小楼对外出租,用于生活。高某也是北京郊区居民,看着邻居们都自建小楼进行出租,能得到一笔客观的收入。高某也想建个5层楼,这样家庭生活也能改善。在盖楼时候高某问过村委,能办手续么,村委说这个办不了,你就是翻建现在也不办理任何手续(北京现在大多数村庄如此)。高某就拿出自己积蓄又朝亲友借了30万元,自建了5层小楼。当高某自建完工后,就差室内装修时,高某突然接到规划部分下发的违建通知,告知其拆除。这下高某可是一下就晕了,本想挣钱替补家用,没想到到亏了,这下辈子怎么活啊,为此高某找到规划部分,说全村都这样,为啥单独拆我,如果都拆我没有意见。规划部分回答,先拆你的以后别人在说。高某明确表示拆不了,   在此情况规划部分又向高某下发限期强制拆除通知书。

这时高某女儿找到了拆迁律师宣继璇律师。宣继璇律师分析案情后告知高某暂时你的房子拆不了,因为你的房屋位于集体土地,镇政府还存在。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违法建设。因此规划部门无执法权限,其所下的文书属于违法程序属于无效。宣律师马上对《限期拆除决定书》提出复议申请,并提出四大理由。

1、被申请人没有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2、被申请人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高某的建筑未经规划批准及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事实依据。

3、被申请人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决定书中的法规依据错误,不适用本案。

4、被申请人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未按照《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程序作出本决定书,也未履行听证程序,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在情况下,规划部门找到高某撤诉,并表示不会已经该决定拆除高某自建房屋。同时高某也表示,如果村里其他自建房屋今后全部拆迁,高某也予以配合。 后高某的自建楼房得以保住,避免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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