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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案例:自购房被别人签了拆迁协议

发布时间:2021-11-12 13:36 | 阅读次数:

    导读:花钱买了房,遇到拆迁,结果被别人签了拆迁协议,房子还被强拆了,这是怎么回事?
    自购房被别人签了拆迁协议,钱没了,房子也没了…
    
    2005年,王军(化名)购买下了安徽某市某村的一处厂房,因生产生活需要,几年来,王军在原厂范围内加盖了一些房屋。
    2018年,市里发布通告,对某区域进行棚改。王军05年所购得厂房正好在这次棚改范围内。
    本以为是个好事,谁料到别人替自己签了补偿协议,房子还被拆除了。
    房屋被并入隔壁,遭拆除
    在初次拆迁房屋评估公示中,可以找到王军的名字,并且王军所拥有的厂房具有房屋编号。
    之后,在推进拆迁的过程中,拆迁委托方却将王军的厂房与隔壁厂房合并一起登记评估,并与隔壁房主签订了《XX棚户区改造XX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上加盖了拆迁委托方的公章,还有隔壁房主的个人签字。
    之后,王军的厂房和隔壁厂房一起被拆除了。
    隔壁房主说跟拆迁委托方签订的协议里有厂房面积清单,清单盖了拆迁委托方的公章,并给了王军一份,而且也将情况告知了王军,自己还写了一份证明给王军,证明清单里的厂房是他的。
    王军则表示隔壁房主和拆迁委托方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他们双方擅自签订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裁定补偿协议侵害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无效
    在法庭上,被告人称涉案协议与王军无关,涉案协议侵害其合法利益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协议里提到的房屋不属于王军所有。
    被告称虽然初次拆迁房屋评估公示中,有王军的名字和房屋编号。但是,经过社区调查,王军所购买的厂房属于非住宅房屋,属于隔壁厂房所有,因此对前期错误予以纠正后,重新发文,将王军的厂房并入了隔壁厂房。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协议对王军的财产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将厂房拆除侵犯了王军的财产权益。
    同时,拆迁委托人不具有与他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政主体资格,因此,裁定该行政行为无效。
    确认涉案补偿协议无效。
    即使签订了协议,也有可能无效
    英淇律所代理律师提醒说,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5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尤其遇到拆迁,被人代签协议,强迫签协议等等,都可以在协议签订后,通过法律途径裁定协议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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