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无为胜诉:判决对原告履行行政征用补偿的
胜诉公告(一审):
被告无为市政府对原告负有给予征用补偿的义务,在被征用房屋具体价值尚未确定,宅基地地块尚未选定的情形下,相应的补偿方式、数额尚需被告无为市政府进行调查和裁量,为保障原告获得征用补偿的权利,无为市政府应对房屋价值、宅基地选择等情形作出调查裁量后与原告进行协商妥善处理补偿安置事宜,如协商不成则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无为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不含评估鉴定时间)对原告履行行政征用补偿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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