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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确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9-03-20 19:47 | 阅读次数:

问: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如何确定?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回复: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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