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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发布时间:2019-07-30 10:53 | 阅读次数:

  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晨光科技园区管委会:
 
  富顺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富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富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境内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五)《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六)《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八)《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制定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落实养殖污染治理措施,“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配套修建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贮液池、干粪堆积池;零排放:相应的消纳农业种植用地);并通过转产、搬迁、改造等措施,不断减少限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压缩畜禽养殖场规模,达到限养区减排的目的。
 
  (三)畜禽养殖宜养区:指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宜养区。在畜禽养殖宜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相关手续,配套完善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畜禽养殖场所。
 
  本方案所指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文件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五)畜禽养殖专业户:指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标准的养殖户。
 
  生猪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500头>生猪≥50头;
 
  肉牛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100头>肉牛≥10头;
 
  肉羊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00只>肉羊≥150只;
 
  肉鸡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肉鸡≥2000羽;
 
  肉鸭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肉鸭2≥2000羽;
 
  肉鹅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肉鹅≥1000羽。
 
  奶牛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奶牛≥5头;
 
  蛋鸡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蛋鸡≥500羽;
 
  家兔养殖户:常年存栏为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五、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富顺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现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富顺县城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
 
  (二)工业区
 
  自贡晨光科技园区规划范围内。
 
  (三)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镇溪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有11个,分别是:上游水库、飞安水库、石鹿溪、锡溪河、木桥沟水库、金银窝水库、天池口、茨竹口、龙凼水库、洪水沟水库、银蛇溪。将上述12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按现已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一、二级保护区全部为禁养区。镇溪河、石鹿溪、锡溪河、银蛇溪四条河流型水源地除一、二级保护区外,上游干流两岸纵深200米范围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六)生态红线保护区。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划定的生态红线执行,养殖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内。
 
  (七)主要河流
 
  沱江河(富顺段)两岸纵深200米范围以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八)主要道路。高速公路两侧外延50m,国道两侧外延20m,省道两侧外延15m,县道两侧外延10m。
 
  铁路线路的禁养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九)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六、限养区划定范围
 
  (一)富顺县城规划区边界外延500m范围,乡镇城镇规划区边界外延200m范围。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100米以及划定的准保护区范围。
 
  (三)主要河流
 
  沱江河(富顺段)两岸禁养区边界外纵深300米范围以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釜溪河(富顺段)两岸纵深200米范围以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
 
  起凤溪、牟溪河、黑竹溪、铁钱溪、安溪河、怀安河、丰光河、龙市河、渴马河、泥溪河、王桥河、天坝河、熬溪河等13条县级河长制河流两岸纵深200m范围以内的陆域(不超过分水岭)。其余河流水域及两岸纵深100米范围以内的陆域。
 
  石河子水库、上龙凼水库、瓦窑水库、新桥水库、盐井沟水库等5座县级河长制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以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其余小(一)型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四)主要道路。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禁养区边界外100m范围以内的区域,包括:铁路、高速、国道、省道。
 
  (五)根据城镇发展规划、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七、宜养区
 
  除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当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产业的,选址必须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当地发展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依法办理国土、农牧、环保等相关手续,配套完善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
 
  八、养殖场污染防治要求
 
  (一)禁养区要求
 
  本方案印发后,对划入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必须迅速制定限期搬迁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限期完成。同时禁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
 
  (二)限养区要求
 
  1.限养区内严格限制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
 
  2.限养区内现有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必须在2018年10月30日前完善养殖粪污污染防治设施,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无望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关停。在实施治理期间,养殖场业主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沼气池、沼液池、田间灌溉池以及干粪堆置发酵场等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土地消纳养殖粪污,将处理后的粪污综合利用于农业种植。对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满足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分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病死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与处置应符合国家要求。
 
  4.宜养区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目标
 
  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落实“两分离、三配套、零排放”(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配套修建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贮液池、干粪堆积池;零排放:相应的消纳农业种植用地)。污水进入沼气池厌氧处理,2立方米沼气池容积可处理10头猪(出栏)或1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产生的污水。
 
  建设粪便堆肥利用设施:1立方米粪便堆场(防雨防渗)可容纳10头猪或1头肉牛(出栏)或2头奶牛(存栏)或2000只肉鸡或500只蛋鸡干粪。
 
  建设农业综合利用设施:要有沼液储存池,用于接收暂存沼气池处理后的废液,至少应满足储存30天的废水量;要有污水输送泵和管网;要有周边农业利用的田间池;要有足够的土地消纳面积,每亩地消纳的污水不超过5头猪或0.2头肉牛或200只肉鸡、50只蛋鸡;要有土地消纳使用协议;要有粪便和污水产生、处理和使用记录。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排查。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县农牧、环保等部门要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重新划分的禁养区、限养区,对养殖场现状进行排查,了解底数,建立台帐,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三)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建立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养殖场清单,负责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取缔和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实行网格化监管。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农牧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对已关停取缔的禁养区养殖场加强监管防止反弹,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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