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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

发布时间:2020-12-31 12:42 | 阅读次数:

法〔2020〕343号
 
高人民法院
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号、20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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