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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淇律所律师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19-07-23 10:55 | 阅读次数:

在老百姓的心中,刑事案件是 威严、严谨、具有生杀予夺的大权、让人敬而远之,还有很多似乎不近人情的特殊群体代表国家在严格执行,他们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辩护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及罪犯提供法律服务及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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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旬某日,居住丰台区的石某将一面书写有“依法为民解难事,真情温暖感人心”锦旗送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仵琼律师的手中,以表达对仵律师的感激之情。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石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0月3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考虑到涉案性质及情况,石某是刚毕业的大学生,初入贷款行业,以给借款人包装名义收取一笔近万元包装费用,后被借款人报刑事诈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涉嫌诈骗罪对石某刑事拘留。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仵琼律师接受石某父亲的的委托,仵律师接受委托后作为石某的辩护律师并第一时间会见到石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经过,为嫌疑人石某在侦查拘留期间争取有利法律意见,为刑事案件37天拘留期提供有利决定, 后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对石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 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实施)》第67条、第95条的规定,特为嫌疑人石某取保候审提起以下几点理由:一、嫌疑人石某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并未认识到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不具有‍‍主观犯罪故意。

    二、嫌疑人石某本身无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轻微,现已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已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三、嫌疑人石某涉嫌金额不大,其犯罪金额仅为8000元,属于《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四、嫌疑人石某及家属愿意并积极退赃,态度良好,故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只是一时错误之举触犯到了国家法律。

    嫌疑人石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退赃,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不离开本市 。

 

【律师建议】

    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根据案件性质不同可以长达三个月甚至半年,也可能会更长时间,所以,律师会亲切的称逮捕前的羁押期限为黄金37天,对于嫌疑人及近亲属是否聘请专业律师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是初入社会的青年人,要踏实本分的,虚心求教学习他人优点,努力工作,相信一分耕耘,就会有一分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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