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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户被解除租赁合同,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19-07-23 11:06 | 阅读次数:

租了二十年的房子遇到拆迁,竟然遭到业主的诉讼要求解除租约。房山区的一位承租户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房子拆迁,按照法律规定,租户可以基于营业向拆迁方要求两停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然而,拆迁才刚刚开始,租户就收到了来自法院的传票,原告是房东一方,起诉租户要求解除合约,搬出房屋。租户出庭应诉,没想到却在基层法院败诉。据了解,本拆迁项目系京石二通道某断范围。

无奈之下,被一审判决租约解除的租户在宣继璇律师代理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宣律师慷慨陈词,指出了本案一审判决的数点不当之处,以及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承租人自90年代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并于服务中心成立后对该房屋进行经营管理期间向服务中心交纳相应的房租、水电费,且在租赁该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建。鉴于承租人所租住房屋面临拆迁且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协议且未对拆迁款做出任何约定,因此依据有关规定,对此纠纷本院不予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业主)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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