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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用十年前的拆迁补偿标准,合理不?

发布时间:2020-03-17 14:58 | 阅读次数:

事例:
 
很多人在遇到征地拆迁时都会眉笑颜开,会得到一笔“巨款”,也就是我们说“拆二代”,但有些地区拆完会变穷,还不如原来生活水,广西南宁的黄先生来电北京英淇拆迁律师说出自己遇到的烦心事,2019年10月份听说居住地要被政府征收,大家开始很高兴,想着居住条件改变了,即将告别居住几十年的房屋和土地,也对美好未来生活多了几分憧憬,但是针对拿到手中的补偿标准时很多人心是拔凉拔凉的,补偿的款项还买不到当地市场房价三分之一,有的连支付首付款都需要自己加钱,大家人对于十几年前的支付补偿文件标准有很多困惑和疑问,这种情况合理吗?需要怎样维权?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结合本案,政府再给黄先生补偿标准中使用原来的标准,没有根据市场具体情况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申请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争取自己的权益保障。
 
法律索引: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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