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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维权第三步——行政复议

发布时间:2019-07-16 16:14 | 阅读次数:

征收拆迁是个漫长的工作,前期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在前期的维权工作中,难免不了会出现拆迁方继续违法活动,那么在维护自身权益过程中 重要的一步就出现了,征收拆迁维权第三步——行政复议。

 

征收拆迁维权第三步——行政复议2.jpg

 

案情简要

2018312日,因山东省济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济发改(核)【2018122号《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济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核准了山东绿草新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位于山东省济阳县实施房屋征收,李某承租的公房也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然而,山东省济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山东绿草新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合法取得申请该项目立项批准所需的前置文件的情况下就为其核发立项批准文件。

 

办案掠影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主管马传贞律师在听取了李某陈述的情况后,结合现有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评析:首先,李某李某承租的公房也在此次房屋征收范围之内,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山东绿草新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合法取得申请该项目立项批准所需的前置文件的情况下就为其核发立项批准文件实属违法,并且,该项目也并非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不符合《宪法》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即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不仅如此,李某作为与该立项批复有重大利害关系人,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事先既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告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也没有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违法核发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马律师为李某分析案情之后,遂即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济发改(核)【2018122号《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济阳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遂即确认了济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撤销该项目核准批复的决定。

 

拆迁律师提示:

面对征收拆迁时, 怕的就是按照拆迁方设定的思维去进行,其实很多东西是我们在明处无法看到的,所以要结合多种手段来进行操作,复议就是对拆迁方违法行为处理的好方式之一。英淇征收拆迁律师团在此提示您,当遇到征收拆迁的时候,要尽快的寻找 佳的解决途径,咨询专业的拆迁征收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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